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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稅費

Real Estate Taxe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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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買方應負擔稅費

有契稅、印花稅、地政登記規費及產權移轉登記代書費等四種。

辦理銀行貸款者尚需另行支付的費用:貸款徵信查詢費、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及代書費、房屋保險費…等。

(一)契稅

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
契稅稅率:

  1. 買賣、贈與、占有:6%

  2. 典權:4%

  3. 交換、分割:2%

契稅計算公式:核定契價(房屋現值)×稅率

(二)印花稅

印花稅為憑證稅,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,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票。而不動產之設定典權、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所訂立之契約,必須繳納印花稅才具契約效力。

印花稅計算公式:公定契約書上之土地及建物總價×千分之一

(三)地政登記規費

規費就是行政機關依規定向申請辦理各項手續的人收取的費用,例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等等,收費標準多是依照行政命令規定,而行政命令皆有其所依據的各項法律條文,登記規費即為地政事務所受理一般登記業務時所應收取之費用。在取得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時,必須到所管轄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,以確定不動產權利,此所須繳納之費用為登記規費。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定,登記規費有登記費及書狀費兩種。

登記規費:(土地申報地價+房屋核定契價)×千分之一  

書狀費:一張80元

謄本費:每張20元

(四)產權移轉登記代書費

所謂「代書」即土地登記代理人,專以接受不動產各項地政登記作業之委託代辦申請,包括土地、建物改良物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業務,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,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。代書收費是以「筆」算的(土地、建築改良物各一筆,共二筆為準計算),每增加一筆或一人,則另行加計費用。

辦理銀行貸款者,需另行支付的費用有:

  1. 貸款徵信查詢費:依各銀行收費規定。

  2. 貸款開辦手續費(或帳管費):依各銀行收費規定。

  3.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:欲貸(核准)金額×1.2倍(大約)×千分之一+書狀費(80元/張)。

  4. 謄本費:每張20元。

  5. 保險費(住宅火險及地震險):費用由產物保險公司估算。

  6. 抵押權設定登記代書費:設定登記以一個順位為一件來計價。

賣方應負擔稅費

(一)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用
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新建(領取使用執照)或舊有之合法建物,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,俗稱”保存登記”。
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用計算公式: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。


(二)土地增值稅
土地增值稅乃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,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。
土增稅稅率為累進稅率,分別為20%、30% 及40% 三級(長期持有土地達20年以上,另有減徵優惠)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10%優惠稅率。

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

(一)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如下:

  1.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

  2.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
  3.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
  4.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。

  5.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,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
     

(二)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適用範圍:

優惠稅率,原本一生只能適用一次,第二次換屋就得適用一般稅率。
自99年起,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,放寬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「一生一次」之限制,增訂「一生一屋」優惠規定,換屋民眾只要符合以下條件,即可享受一生一屋10%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,而且不限次數。

  1.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(45.375坪)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(105.875坪)。

  2.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。

  3.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。

  4.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
  5. 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     

(三)注意事項:
比較起來,「一生一屋」的規定較嚴格,且換屋民眾須先適用過「一生一次」的優惠稅率後,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條件。

 

※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
指土地所有權人購新地、出售舊地,只要符合相關條件,不管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,期間不超過二年都可享有申辦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優惠。
申請重購退稅之條件:

  1.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。

  2. 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。

  3.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。

  4. 籍登記。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且在該地辦竣戶

  5.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
  6.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。

  7.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,應於重購土地時,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。

符合以上規定者,即可書立一般公文(申請書)檢附買入及賣出之公定契約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,申請退還不足購買之土地增值稅款。
申請期限: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;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。
重購自用住宅退還稅款計算公式:
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-(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-已繳土地增值稅)=A
(如為零或負數,則不符合退稅要件)
若,已繳土地增值稅款≦A時,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。
若,已繳土地增值稅款>A時,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。


※其他相關規定:

  1. 重購退稅列入管制,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,補繳原退稅款。

  2. 只要符合重購退稅要件,沒有申請次數限制。

  3.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,也可申請重購退稅。

  4. 二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,只要符合要件,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。

  5.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五年。

冠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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