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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稅費

​買方應負擔稅費

契稅

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
契稅稅率:

  1. 買賣、贈與、占有:6%

  2. 典權:4%

  3. 交換、分割:2%

契稅計算公式:核定契價(房屋現值)×稅率。

印花稅

印花稅屬於憑證稅,但並非所有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,只有
《印花稅法》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繳納印花稅。

其中,不動產的設定典權、買賣、交換、贈與及分割所訂立的契約,必須繳納印花稅,契約才具有法律效力。

印花稅計算公式:
公定契約書上的土地及建物總價 × 千分之 X(依適用稅率計算)。

地政登記規費

規費就是行政機關依規定向申請辦理各項手續的人收取的費用,例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等等,收費標準多是依照行政命令規定,而行政命令皆有其所依據的各項法律條文,登記規費即為地政事務所受理一般登記業務時所應收取之費用。在取得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時,必須到所管轄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,以確定不動產權利,此所須繳納之費用為登記規費。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定,登記規費有登記費及書狀費兩種。

登記規費:(土地申報地價+房屋核定契價)×千分之一  

書狀費:一張80元;謄本費:每張20元

產權移轉登記代書費

「代書」指的是土地登記代理人,專門接受委託辦理各類不動產地政登記業務,例如土地及建物改良物的所有權轉移登記。權利人或義務人可委託代書代辦土地登記移轉,確保手續順利完成。

代書費用依「筆」計算,土地與建築改良物各算一筆,合計兩筆為基本計費標準。若案件涉及額外的筆數或增加申請人,則需另行加收費用。

辦理銀行貸款者,需另行支付的費用有:

  1. 貸款徵信查詢費:依各銀行收費規定。

  2. 貸款開辦手續費(或帳管費):依各銀行收費規定。

  3.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:
    欲貸(核准)金額×1.2倍(大約)×千分之一+書狀費(80元/張)。

  4. 謄本費:每張20元。

  5. 保險費(住宅火險及地震險):費用由產物保險公司估算。

  6. 抵押權設定登記代書費:設定登記以一個順位為一件來計價。

​賣方應負擔稅費

建物所有權

第一次登記費用

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新建(領取使用執照)或舊有之合法建物,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,俗稱「保存登記」。

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費用計算公式: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。

土地增值稅

土地增值稅乃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,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。土增稅稅率為累進稅率,分別為20%、30%及40%三級(長期持有土地達20年以上,另有減徵優惠),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10%優惠稅率。

※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

申請自用住宅用地

優惠稅率條件

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

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
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
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。

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,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

優惠稅率適用範圍

  1. 優惠稅率,原本一生只能適用一次,第二次換屋就得適用一般稅率。自99年起,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,放寬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「一生一次」之限制,增訂「一生一屋」優惠規定,換屋民眾只要符合以下條件,即可享受一生一屋10%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,而且不限次數。

  2.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(45.375坪)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(105.875坪)。

  3.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。

  4.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。

  5.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。

  6. 出售前五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    ※注意事項:比較起來,「一生一屋」的規定較嚴格,且換屋民眾須先適用過「一生一次」的優惠稅率後,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條件。

自用住宅土地

增值稅重購退稅

  1. 土地所有權人若購買新土地並出售舊土地,只要符合相關條件,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,且交易間隔不超過兩年,即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的優惠。

  2. 申請重購退稅之條件:

  3.  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。

  4.  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。

  5.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。

  6.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
  7.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

  8.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。

  9.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,應於重購土地時,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。

  10. 符合上述規定者,可書立一般申請書,並檢附買入與賣出的公定契約及土地增值稅單影本,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未超過購買金額的土地增值稅款。

  11. 申請期限:

  12. 先賣後買者:於完成重購後申請。

  13. 先買後賣者:於出售後申請。

  14.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計算公式:
   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−(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 − 已繳土地增值稅)= A

  15. (若 A 為零或負數,則不符合退稅條件)

  16. 若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≤ A,則已繳增值稅款可全額退還。

  17. 若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> A,則僅能退還相當於 A 的稅款。

其他相關規定

  1. 重購退稅列入管制,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,補繳原退稅款。

  2. 只要符合重購退稅要件,沒有申請次數限制。

  3.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,也可申請重購退稅。

  4.  二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,只要符合要件,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。

  5.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五年。

冠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​TAX:(03)9506068 │ FAX:(03)96036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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